放棄繼承權,其實就是放棄了繼承權的地位和份額。繼承人壹旦放棄遺產,就意味著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撤銷變更。放棄繼承的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這種意思表示應當由本人做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依法不再對被繼承人承擔納稅和清償債務的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 *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書面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