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因國有資產經營權、使用權發生糾紛,應當在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前提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向同級或者上壹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裁決,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裁決,國務院有最終裁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