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和特別行政程序法的概念是在19年底才出現的。65438年至0884年,德國巴登頒布了《行政程序法》,這是世界上第壹部專門的行政程序法。在此之前,程序法僅指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即程序法,不包括行政機關行政活動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行政程序法興起的根本原因在於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19世紀以後,行政權力迅速膨脹。行政權力的擴大必然帶來兩個客觀後果。第壹,行政效率問題越來越嚴重。第二,侵犯個人或組織權益的可能性在增加。同時,民主政治的發展和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科學管理日益滲透到行政管理領域,直接影響和推動了行政程序的興起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