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關於犯罪物品的處理,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應當全部追繳或者責令退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用於犯罪的違禁物品和個人財物應當及時退還並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