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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城市發展基金的普通合夥人是國有控股公司。法律依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分析:

普通合夥人需要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在合夥企業發生重大虧損時,普通合夥人將以其全部資產清償債務。如果普通合夥人是公益性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可能會發生這個單位(組織)破產還債的情況。妳能想象壹所中學破產還債嗎?那麽誰來承擔他所在地區的教學任務呢?

公益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當初約定了多少投資。壹旦企業虧損,有限合夥人只需承擔投資額內的債務。因此,無論盈利還是虧損,公益機構和社會組織都能夠保證自身的存在,維持自身的社會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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