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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陳述和申辯的期限

法律分析:《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但《行政處罰法》並未明確規定陳述和申辯權利的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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