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屋附屬設施契稅政策的批復》規定:
1.接受與房屋有關的附屬設施(包括車位、車庫、自行車庫、閣樓、庫房,下同)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按照契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契稅。
2.具體繳納標準,房屋附屬設施所有權單獨定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與房屋統壹定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契稅是對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動產征收的壹種財產稅。應稅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出售、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