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供熱服務》第五條在正常氣象條件下,供熱系統正常運行時,供熱經營企業應當保證用戶臥室、起居室的供熱溫度不低於18℃。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