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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數額的規定

在我國,當場行政處罰的數額是20元以下的罰款。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壹)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實施的。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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