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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罰款的繳納時限是什麽?

行政處罰罰款的繳納期限為當場繳納,或者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銀行應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該接受罰款,並直接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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