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逾期不繳納行政罰款的,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按日加收3%的罰款。但是,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交錢義務的數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執行: (壹)當事人確有困難或者暫時不能履行行政決定的;(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的主張是正當的;(三)執行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實無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仍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