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律文書樣本如下:現住址及聯系方式□根據第條第(壹)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證據保全清單中的物品進行扣押、扣留/延長扣押、扣留日期(由年、月、日至年、月、日)。○決定封存/延長封存證據保全清單中場所、設施、財物的日期(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證據保全清單中的物品先行登記保存(至年月日止),保存地點為,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決定對以下物品取樣取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決定對證據保全清單中的物品進行登記。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附件:證據保全清單(公安機關(蓋章)日期日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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