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