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批準,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