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條件是脅迫或者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並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管教;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功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