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除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拍賣沒收的非法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