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三十三條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百五十九條行政案件經調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終止調查: (壹)沒有違法事實的;(二)違法行為已被追究時效的;(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偵查終結時,違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