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達成債轉股協議,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民事糾紛案件時,應當確認債轉股協議的效力。
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