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傳喚時限:需要傳喚違法行為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八小時內結束對被傳喚行為人的訊問;根據法律規定,情況復雜的,詢問時間可以相應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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