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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載的認定標準

法律解析:車輛超載的認定標準:道路貨運車輛總質量不得超過49噸,2軸車輛車重不得超過18噸,3軸車輛車重不得超過27噸,6軸及以上車輛車重不得超過49噸。超載是指運輸工具的實際裝載量超過核定的最大允許限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成員20%或者違規攜帶物品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載客汽車、校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的,處300元罰款,記6分;超過額定會員20%或違規攜帶物品者,罰款1500元,12分。客車超載20%以下的,駕駛員記6分;3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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