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障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代為履行,也可以委托無關的第三人代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