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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法規有執行權的機關主要有哪些?

原則上只有公安、海關、國安、工商、稅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執行。然而,該法擴大了行政強制法的執行主體。比如,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要求當事人依法履行排除障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經催告當事人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代為履行,也可以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為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障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代為履行,也可以委托無關的第三人代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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