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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關系的不對等是指單方意思表示和強制力嗎?

行政法律關系地位的“不對等”,既不能簡單解釋為行政主體的命令和行政相對人的服從,也不能簡單理解為行政主體壹方只行使權利,行政相對人作為另壹方只履行義務的情形。行政法律關系的不平等,實際上是為了實現法律上的實質平等而對雙方權利的不平等分配,是壹種“平等下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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