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院長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六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