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完全是自願的;
(2)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必須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3)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必須經專利局行政復議辦公室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在說明理由後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自願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