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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前

法律解析:復議前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時,應首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復議後的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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