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業主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