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復議是我國司法體系中解決爭議的制度。其主體由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和行政復議機關組成。被申請人主要是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復議機關可以是原行政機關,也可以是上壹級行政機關,選擇權在原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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