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這裏,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意味著不受主觀幹擾,即不影響法官自由評價證據和自由裁量權。
司法獨立意味著法律的行使不受任何因素的制約,比如社會觀念和社會狀態。司法獨立已經成為衡量社會制度化程度的重要指標,因為高度的司法獨立反映了程式化的運作不容易被打亂。簡單來說,國家政策的執行,從中央到地方不會因為任何原因而改變,這體現了壹個國家的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