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賠償、補償和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八條,具體行政行為被指控違法的,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將使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並責令被指控的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