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全文第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壹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壹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