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範圍的;
(三)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委托處罰規定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未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