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必須以受委托的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受委托機關不得超越委托範圍實施行政許可。
委托行政機關不得再次委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公布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行政許可的內容。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