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並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標簽和印章。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並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檢驗、檢測、檢疫標簽和印章。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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