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務院及其部、委、辦等。解釋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的具體適用法律問題。
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對本級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如何適用的解釋。
我國現行的法律解釋體系具有以下特點:由立法部門主導,集中壟斷,分工合作。
行政解釋是指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法律、法規具體應用的解釋。
指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對法律的解釋。首先是對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如何適用的解釋;二是國務院及其部門在行使職權時對自己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