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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為什麽警察總是回訪?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中警察的回訪,是對被拘留者進行詢問,確認執法的規範性,是否有違規行為。回訪是人民司法機關為檢驗審判效果而首創的壹項制度。是指法院在壹段時間後,主動派員到案件發生地聽取相關人員的意見。回訪的主要目的是保證案件的正確處理,徹底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可以分為: (壹)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第二十壹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滿壹周歲嬰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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