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
本法對行政案件的期限、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和執行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受理、審理、判決和執行的監督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