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區管理條例》第二條加強黨的領導和頂層規劃。行政區劃應保持大體穩定。如果必須改變,應基於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行政管理、民族團結和鞏固國防的原則。堅持與國家發展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註重城鄉統籌和區域協調、促進城鄉發展壹體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原則,制定變更方案並逐級上報審批。行政區劃的重大調整應及時向黨中央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