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監督規定》第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制度,完善執法監督程序,強化執法監督手段,積極探索執法監督的有效方式方法,加強對各類工商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制機構是執法監督的主管部門,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實施執法監督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相關領域的執法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