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為備案不同於審批,審批是行政機關強制力的運用,審批的事項壹般屬於禁止行為。備案的事項壹般不屬於禁止事項,相對人因備案不具備從事該行為的資格,但在備案前已具備從事該行為的資格。備案的過程只是相對人通過備案告知行政機關相對人想做壹件事,沒有取得行政機關的許可,所以備案只是壹個形式上的審查過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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