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行政訴訟的被告由行政單位和市人民政府與被告法院共同審理。第壹審應為基層法院。

行政訴訟的被告由行政單位和市人民政府與被告法院共同審理。第壹審應為基層法院。

行政單位和市人民政府的起訴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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