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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釋放人員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法律主觀性:

對刑滿釋放、勞動教養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滿釋放人員,重新就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假釋期間,法律不禁止假釋人員成為職工或者個人,國家不再為假釋人員提供基本生活和醫療保障。因此,被假釋的罪犯成為單位職工或者依法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是合法的社會工作者,社會保險法並不幫助其成為社會保險的被保險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七條* *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幫助刑滿釋放人員落戶。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確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濟。《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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