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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期限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我國對林地承包期的法律規定如下:

1,林地承包期壹般為30年。合同期屆滿後,應當及時續簽或者重新簽訂合同。

2、

根據林地管理和生態保護等因素,林地承包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0年。

3.林地承包期屆滿或者被依法收回的,應當采取復墾或者其他措施予以保護。

4.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租賃、轉讓、抵押等方式流轉,但流轉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

5.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超過原承包期。比如,原林地承包期為30年,流轉的承包期不得超過30年。

林地承包期由法律規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可以經營使用林地,但期滿後需要續簽或重新承包。同時,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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