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實施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2)法律法規適用錯誤;(四)違反法定程序的;(5)濫用職權;(6)明顯的不當行為。
第七十壹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經審理發現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責令被告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依法有支付義務的,應當責令被告履行支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