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拍賣法》第四十五條
拍賣人應當在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
第五十二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
第五十五條
拍賣標的依法需要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戶等手續的,委托人、買受人應當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及相關材料到有關行政機關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