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撤回後,如果不是基於同壹事實和理由,可以再次起訴。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