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程序:1,壹審程序:起訴、受理、審理、判決;2.第二審程序: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3.審判監督程序;4.執行程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照本法規定作出終局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