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成合議庭;
2.交換投訴;
3.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傳喚當事人;
4.行政訴訟的壹審程序必須開庭審理;
5.公開審理的案件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法庭都要公開宣布判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67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法官或者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