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作為證明對象,案件事實無法通過科學實驗證明。法官只能利用證據通過推理來“追溯”或“再現”訴訟中的爭議事實,這必然會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很難達到絕對的認識。
二、案件事實的結論無法通過科學實驗來檢驗,其結論是否與案件客觀事實完全壹致也是不確定的。盡管如此,法官也不能因為查不出案件事實就拒絕做出判決。所以有的時候,法官在沒有完全查清事實的情況下,就對案件的事實作出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