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樓住戶必須停止阻撓和妨礙電梯的安裝和施工。根據《民法通則》第二百七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涉案單位增設電梯,應當取得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的同意。經過公示、備案、審批等壹系列程序,加裝電梯的程序合法正當,加裝電梯符合法律規定。至於壹樓住戶所說的安裝電梯可能存在的隱患,可以單獨主張權利。
2.老房子安裝電梯不再需要所有業主同意。《民法典》實施後,舊房加裝電梯不再需要全體業主同意,不再實行壹票否決制。少部分住戶持否定態度甚至反對意見,從法律角度不壹定影響現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推廣。個別業主不同意安裝電梯時,應本著睦鄰友好的原則與對方充分溝通協商,避免采取過激手段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