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壹條(1)性質:無期限的結論性行政強制措施。2.目的:經調查核實,扣押的物品屬於非法財物,為不繼續危害社會,公安機關予以扣押。具有決定性和懲罰性的行政強制措施。3.客體: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 (壹)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二)賭博工具和賭資;(三)吸食、註射毒品的器具;(四)偽造、變造公文、證件、文件、票證、印章等。;(五)倒賣門票、文藝演出門票、體育比賽門票及其他有價票證的;(六)本人主要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和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行為的資金;(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沒收的其他非法財物。